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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保留政策
隐私保护与Whois/RDAP政策
域名转移政策
反滥用政策
日升期注册政策
开放注册期政策
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DNSSEC实践说明
其他政策链接参考
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网站隐私政策
网站使用条款
一、总则
本注册局字符串政策已被注册商与注册人之间的《注册协议》所索引整合。本注册局字符串政策系注册局政策的一部分,规定了.REN下二级域名注册的字符串政策。本文档包括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版本,当两种语言版本出现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下,请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字符串技术要求
一个域名系由多个标签组合而成(即本文所指“字符串”)。任何域名标签必须符合RFC 1034 第3.5款的要求。不符合本注册局字符串政策(及其他注册局政策)之域名申请不得注册。
三、ASCII字符串
ASCII域名或者由中文域名转化的A标签域名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a.二级域不能超过63个ASCII字符;
b.只能由字母a-z(不区分大小写),数字0-9以及半角连字符(-)构成;
c.连字符不能放在字符串开头或结尾部分;
ASCII域名标签的第三位和第四位不能连续由连字符构成,例如“ad--cd”这样的ASCII域名不能注册。
四、IDN字符串
IDNs(Internationalized Domain Names),也叫国际化域名或多语种域名,是指非英语国家为推广本国语言的域名系统的一个总称,例如含有日文的域名为日文域名,含有中文的域名为中文域名。
IDN域名标签必须符合RFC 5890第2.3.2.1款所规定的 “IDNA有效”准则。本注册管理机构所管理的.REN顶级域遵循RFC 4713标准,支持中文IDN字符串。但仅支持下列IDN表单中列出的中文字符:
• “CNNIC IDN表单”,见 :
http://www.iana.org/domains/idn-tables/tables/cn_zh-cn_4.0.html;
以及
• “TWNIC IDN表单”,见 :
http://www.iana.org/domains/idn-tables/tables/tw_zh-tw_4.0.1.html
一、总则
本域名保留政策系.REN注册局政策的一部分,规定了.REN顶级域的域名保留政策。本政策包括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版本。当两种语言版本出现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下,请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保留域名
除了ICANN明确需保留的某些字符串外,注册局有权酌情保留(即拒绝注册或将其分配给注册局,而不注册给第三方、在 DNS 中委托、使用、激活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外部使用)或禁止其他字符串注册。本注册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域名库。每个域名注册都必须和保留域名库进行核对,如果欲注册域名为保留域名,则该域名注册请求将被拒绝。
三、保留域名列表
注册局的保留域名有如下分类:
a. 根据ICANN要求所保留域名;
b. 根据当地法律法规所保留域名;
c. 根据注册局市场营销活动所保留域名。
在遵守ICANN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域名注册局保留对保留域名列表时不时进行增删修改的权利。
三(A)、ICANN保留域名
以下为ICANN要求保留域名:
a. 英文单词“example”;
b. 部分双字符标签;
c. 注册局自分配注册域名;
d. 国家与地区名称;
e. 国际奥委会、国际红十字运动和红新月运动名称;
f. 国际政府间组织;
g. 根据ICANN的“域名冲突”管理政策规定的.REN下应被禁止注册的名称。
三(B)、当地法律保留域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REN”注册局将屏蔽以下域名,不予开放注册: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根据以上规定,本注册局规定,符合以上规定的名称(包括异体字)禁止注册。
三(C)、注册局市场活动保留域名
注册局也会保留一些名字用于顶级域的市场活动,注册局会通过市场售卖或拍卖等形式对这些保留域名进行分配,保留域名一旦分配将会从保留域名名单中移除。
四、保留字变更流程
根据ICANN政策保留的相关域名将根据ICANN 的通知或政策变更保持更新。
根据地方法律法规保留的相关域名将根据电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保持更新。
根据注册局自身市场活动保留的相关域名将根据注册局的市场活动情况进行不时更新。
五、保留域名激活
如欲注册或激活保留域名,注册申请人可持相关权利人同意注册授权文件向注册局授权的注册商提起保留域名注册申请,详情请联系注册商或注册局。
一、总则
本隐私保护与Whois/RDAP政策系.REN注册局政策的一部分,规定了.REN顶级域的隐私保护与Whois/RDAP政策政策。本政策包括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版本。当两种语言版本出现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下,请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目的
本隐私保护与Whois/RDAP政策的目的为:
1、向注册人披露,同时获取注册人同意其提供的某些个人信息可由本注册局以下列方式处理:
a.根据本隐私保护与Whois/RDAP政策和/或其他注册局政策或惯例,注册人的个人信息将被收集并可能被使用、维护、和/或不定期被更正。
b.个人信息应由注册局通过注册商收集,以便存储、维护、披露和/或使用此类个人信息。除ICANN和本注册局的数据托管代理商之外,注册局可能根据本隐私保护与Whois/RDAP政策的“使用和披露”部分中详述的情况,向其他第三方披露或传输此类个人信息;
c.根据下面列出的几项政策,注册人向注册局或注册商提供的个人信息,可通过公开“Whois”或“RDAP”服务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
注册局的隐私策略;
•
注册局政策;
•
ICANN共识政策;和/或
•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概述本注册局对注册人个人信息的适当收集、保留、使用、更正、披露和转移的流程。
为了在TLD中提供注册局服务,ICANN要求注册局收集和发布每个域名对应的注册人身份相关的数据。
三、定义
本隐私保护与Whois/RDAP政策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1、“数据托管代理商”是指与注册局签约并执行数据托管服务的第三方。与托管代理商签订的数据托管协议确保将所有相关DNS数据和注册人信息(包括个人信息)传输给ICANN和ICANN授权的应急注册局运营商(“EBERO”或域名注册管理后端应急运行机构),并且确保注册局TLD数据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禁止托管代理商使用或披露注册局的TLD数据,除非该使用或披露对于确保注册局TLD的稳定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
2、“个人信息”是指有关独立个人(包括任何注册人)的信息,通过此信息可合理地识别出注册人身份,但不包括与众多个人相关的个人信息的索引或汇总,例如日志文件、DNS区文件, 数据库或备份。个人信息可能包括注册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还可能包括注册人的家庭住址和个人电子邮件(如果注册人使用此信息作为域名的主要联系信息)。
3、收集个人信息的“首要目的”是根据ICANN的要求在Whois/RDAP数据库(ICANN要求提供给托管代理商副本)中存储和维护此类信息,该数据库可供搜索并公开提供。 如果注册局不收集此类个人信息并在Whois数据库中公开提供,则无法注册域名。
四、“WHOIS/RDAP”服务器含义
注册局将维护一个名为注册局“Whois”和/或“RDAP”服务的可公开访问的信息服务。Whois系统是由所有注册局和地区互联网注册局(RIR)运营的标准服务,并由第三方用于获取有关注册域名的信息。RDAP是逐渐引进并替代Whois的策略,并以结构化的机器可读数据格式提供与Whois相同的信息。“Whois”和/或“RDAP”服务根据ICANN的共识性政策提供以下与域名相关的信息,该信息可随时修订:
1.解析域名的DNS服务器上的技术信息
2.域名进入注册局的数据库的日期
3.最近一次域名信息修改日期
4.域名到期日期
5.域名当下状态
6.注册商的联系信息
7.注册人的姓名
8.注册人的地址
9.注册人的邮件、电话
10.注册人的省份
11.注册人的国家
12.注册人提交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和财务联系人信息。
五、数据收集
1、必要时,注册局将为下述一项或多项职能和/或活动收集个人信息,包括:
a.识别和维护域名注册人及其指定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b.向公众和与注册人有关的人提供对该数据的访问;
c.为注册人提供服务和维护数据库
d.为了提供Whois和/或RDAP服务
e.根据注册局政策联系注册人(包括通知);和/或
f.向执法部门、政府机构和相关的互联网安全组织提供调查或预防涉嫌犯罪所需的信息。
2、注册局的网站利用收集用户信息和跟踪使用情况的技术(例如,通过“cookies”)。 注册局的网站可能包含指向其他第三方网站的链接,但注册局不对任何此类第三方网站的内容和隐私实践负责。
六、数据存储
域名注册信息存储在中央数据库中。该数据库托管在安全的托管设施中,并受到ISO 27001认证的企业级防火墙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的保护。
我们定期备份数据库以确保服务的连续性。所有备份都以加密格式存储,并使用加密通信加密以保护场外位置,以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
七、使用与披露
1、在下述条件下,注册局可能出于收集主要目的以外的目的使用或披露有关注册人的个人信息,包括:
a.个人信息,包括与注册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互联网服务经销商或与之相关的人员(如董事、经理或其他联系人)相关联的人员的详细联系信息。
b.注册人已同意此类使用或披露;或
c.注册局认为使用或披露对下述情况是必要的:
• 减轻或防止对个人生命、健康或安全的严重和迫在眉睫的威胁;或
• 减轻或防止对公众健康或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
• 注册局有理由怀疑非法活动或违反任何注册局的政策已经、正在或可能参与,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作为其调查此事的必要部分或向相关人员(包括受该违规行为影响的各方)或当局报告;或
• 法律、法规或规定要求或授权使用或披露; 或
• 注册局认为,通过执法机构或代表执法机构对下列一项或多项内容的使用或披露是必要的:
i.预防、侦查、调查、起诉或处罚刑事犯罪,违反实施处罚或制裁的法律,或违反规定的法律
ii.准备或进行任何法院或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执行法院或法庭的命令;或
•
根据争议解决提供商依据ICANN规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或通用快速暂停(URS)程序的提出的命令;
•
由CRS争议形成的各方决定出于任何其他法律目的
2、第7节“使用和披露”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强制要求注册局披露任何个人信息;在没有法律义务披露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注册局始终有权不披露个人信息。
3、如果将个人信息传输到位于中国之外的国外个人或实体,则注册局还可能受到当前以及任何未来处理跨境数据流动政策要求的约束。
4、注册局在全球不同地点维护和使用服务器,因此需要在服务器和数据网络之间传输数据(包括个人信息)。
八、数据删除
当一个域名被删除且该域名相关信息记录对数据库中其他域名不再有任何用处,与该域名的任何联系信息都将被删除(除非注册商选择到期不删除)。
选择到期不删除数据的注册商将自行删除其无用的联系人信息,且注册局要求其提供到期未删除数据管理月报来强行执行此要求,注册局保留在注册商无法管理其联系人时自动清除的权利。
九、数据质量
注册局可能(但没有义务)采取措施确保其收集、使用或披露的个人信息是准确、完整和最新的。这可能包括从注册局到经过注册商的注册人的有效电子邮件、短信或电话。
十、数据安全
注册局应采取ICANN及中国法律要求的步骤,以保护其所持有的个人信息免遭滥用和丢失,以及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未经授权的访问、修改或披露。
十一、政策公开
本隐私保护和Whois/RDAP政策规定了注册局有关其个人信息管理的政策。注册局应将此文件提供给任何要求提供的人且在注册局网站公示。
十二、访问与更正
1、如果注册局拥有关于注册人的个人信息,则应在收到注册人书面请求后向注册人提供访问此类信息的权限,除非注册局认为:
a.提供的个人信息访问可能对任何个人的生命或健康构成严重和迫在眉睫的威胁;或
b.提供访问可能会对其他人的隐私产生不合理的影响;或
c.访问请求是无聊或无理取闹的;或
d.该信息涉及现有或预期的法律诉讼;或
e.提供访问权限可能是非法的;或
f.法律、法规或规定可能要求或授权拒绝访问,包括但不限于具有适当管辖权的任何法院的命令;或
g.提供访问可能会损害对可能非法活动的调查;或
h. 提供访问可能会对以下情况造成损害:
•
预防、调查、调查、起诉或处罚刑事犯罪或其他违法行为;或
•
准备或进行任何法院或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执行其命令;或
•
执法机构或相关互联网安全组织要求注册局不提供对信息的访问。
2、除了ICANN、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否则注册局没有义务向任何人披露DNS区域文件、付款日志、电子邮件存档或数据备份。
3、如果提供访问权限将泄露在注册局内部与商业敏感决策制定过程相关的评价信息,则注册局可以向注册人提供商业敏感决策的解释,而不是授予访问权限。
4、如果注册局保存有关注册人的个人信息,注册人有权指出该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和未更新; 注册局有责任在收到注册人的通知后,根据注册人的要求通过合理措施更正相关个人信息,以确保信息是准确、完整和最新的,除非数据已经包含在历史记录或档案中。
十三、政策审查
本注册局保留有根据ICANN共识政策或其他适用法律或法规不定期审查和较正本隐私保护和Whois/RDAP政策的权利。向注册局提供了个人信息的注册人将默认承认并遵守本隐私保护与Whois/RDAP政策以及后期可能的任何修改。
本隐私保护与Whois/RDAP政策的最新版将在注册局官网公示。本政策将适用于.REN下注册的任何域名,不管此域名是何时和通过何渠道注册、续费、转移的。如注册人将根据本注册局政策将其在. REN下注册或子域名进行许可或租赁,则注册局与相应注册商应要求注册人对许可或租赁的域名或者子域名负全部责任。
一、总则
本域名转移政策系.REN注册局政策的一部分,规定了.REN顶级域的域名转移政策。本政策包括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版本。当两种语言版本出现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下,请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域名转移
域名转移指域名从当前注册商(转出方注册商)转移到另一个注册商(接收方注册商)。只要接收方注册商的转让流程符合ICANN域名转移政策的最低标准,且 ICANN 和注册局政策不禁止此类转让,注册域名的持有者则可以在注册商之间转让其域名注册。
三、转移授权
只有在注册商公开访问的Whois/RDAP服务中所列出的管理联系人和注册域名持有者(以下统称“授权转让联系人”)有权批准或否决注册商B提出的转移请求。如有争议,注册域名持有人的权限大于管理联系人的权限。
四、注册商配合
1、转出方注册商确认用户身份后需无条件提供转移密码。
2、转出方注册商基于以下任何理由否决了转移请求,必须向注册域名持有者和接收方注册商提供否决的原因。转出方注册商仅可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否决转移请求:
a.转让请求明显属于欺诈行为;
b.对注册域名持有者或管理联系人身份提出合理争议;
c.域名已过期,先前注册期未付费;或者域名未过期,先前或当前注册期未付费;
d.授权转让联系人明确拒绝转让;
e.根据注册局的Whois/RDAP 记录,该转让请求处于域名新注后的 60 天内;
f.域名距离上次转移不满 60 天(或其他有待确定的更短天数)(经过注册商双方的一致同意和/或按照争议解决流程的决议而转回原注册商的情况除外)。"已转让"仅表示按照ICANN转移政策的程序进行的注册商域名转让。
3、对于以下情况,转出方注册商必须否决转让请求:
a.注册商收到未决 UDRP 诉讼程序的通知;
b.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作出的法庭指令;
c.根据转让争议解决政策,与上次转让相关的未决争议;
d.根据本政策中规定的程序,注册商在注册人变更后强制实行 60 天的注册商域名转让锁定期;
e.注册商在注册人变更后强制实施了 60 天的注册商域名转让锁定,并且注册域名持有人未在注册人变更请求前选择退出 60 天的注册商域名转让锁定。
4、转出方注册商不能拒绝域名转移请求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没有支付未决或未来注册期的款项;
b.未收到来自注册域名持有者或管理联系人的回应;
c.域名处于"注册商锁定状态",除非注册域名持有者在提出转让请求之前,已获得解除域名锁定的合理机会及易用方法;
d.域名注册期的时间限制,除了根据ICANN转移政策的规定,在初次注册后的头 60天、注册商转让后的头 60 天,或者在变更注册人后的 60 天锁定期之外。
e.在所涉及域名的注册域名持有者已为该域名注册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注册商与业务合作伙伴/附属机构之间出现一般费用违约。
五、转移续费
域名转移时,用户需在接收方注册商处将该域名多续费一年。
六、ICANN 批准的转移
1、如果某个注册商由于下列原因而对其发起的所有注册域名发起转移, (i) 该注册商或其资产被其他注册商收购,或 (ii) 未获得注册商认证或未取得注册管理运行机构授权,则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转让:
a.接收方注册商必须获得 ICANN 注册商认证,且必须与注册局 TLD 的注册管理运行机构签署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局-注册商协议。
b.ICANN 必须向注册管理运行机构书面保证转让有利于社群利益,例如,可避免因注册商已经或即将倒闭而威胁到稳定性方面的利益。
2、如果注册管理运行机构满意上述两个条件,那么对于涉及不超过 50,000个注册域名的转让情况,注册管理运行机构将有必要免费一次性修改注册局数据库。如果涉及超过50,000 个注册域名的转让,注册局则会对接收方注册商一次性收取固定费用50,000 美元。
七、转让争议解决政策
ICANN规定的转让争议解决政策对如何处理注册商域名转移争议的程序进行了规定。相关注册商和 ICANN 认证的注册商必须遵守该政策所规定的程序。
一、总则
本反滥用政策系. REN注册局政策的一部分,适用于本注册局所管理的. REN顶级域。除非另有定义,本文档中所使用的术语和ICANN注册商认证协议、注册局协议、或者注册局-注册商协议中的意义一致。本文档包括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版本。如两种语言版本有不一致或矛盾,请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基本条款
在本顶级域下注册和使用域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局政策和ICANN在注册局协议、注册商认证协议中所规定的要求,包括ICANN共识政策和临时政策。注册局保留有根据法律法规或ICANN规定或运营管理而不时修改本政策的权利。本政策的修订或更新在公布在注册局网站30天后生效,注册商和注册人都须遵守。
三、域名注册协议中包含条款
注
册商必须要求域名注册人与其签订《域名注册协议》。域名注册协议必须包括下列条款:
a. 所有适用法律法规、注册商认证协议和注册局-注册商协议中明确规定的相关条款;
b. 禁止域名持有人传播恶意软件、僵尸网络、钓鱼、盗版、侵犯商标权或知识产权、欺诈或欺骗行为,制假或以其他方式从事违反适用法律的活动,并在符合适用法律和任何相关程序的条件下,对暂停滥用域名。
三(A)、两字符 ASCII域名的注册
注册商在提供两字符ASCII域名注册时,须获得注册人的书面保证书,即:如果注册人与两字符所代表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或者两字符对应的国家或者地区域名的管理者没有关联,赞助或者背书关系,注册人应该采取措施确保这个两字符域名的注册,不会产生误解,或者不应有的暗示。
三(B)、URS高级别技术要求
除了URS的其他要求外,在争议方赢得URS争议的情形下,注册商必须接受争议方的付款,并且为该 URS域名续费;在争议方胜诉期限已经超过一年的情况下,注册商不得再为该URS域名续费(假定该域名尚未达到最大的可续费年限)。
三(C)、权利保护机制
注册商承认并同意,符合注册局协议第7条要求的权力保护机制,注册局根据注册局-注册商协议的相关条款制定并实施的任何额外的权利保护机制。
四、禁止使用
注册局明确禁止域名用于任何非法或欺诈性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禁止域名持有人传播恶意软件、僵尸网络、钓鱼、盗版、侵犯商标权或知识产权、欺诈、制假或参与法律禁止的活动等。
注册局将定期通过技术分析评估是否有域名存在安全威胁,如嫁接、钓鱼、恶意软件、僵尸网络等。
五、域名滥用处罚措施
注册局保留所有权利,对于违反下述政策的域名给予拒绝或取消域名注册、转移、或将域名置于“锁定”或类似状态等处置权利。
a. 违反注册局政策(包括本政策)及ICANN规定;
b. 域名威胁到注册局及其运营以及顶级域的安全与稳定;
c. 为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庭命令、行政机关命令、或仲裁机构决议;
d. 为了保护本注册局或第三方权利,或保护本注册局及其关联机构、附属机构、所有人、公司管理层、董事、代表、雇员、承包商或股东的权利;
e. 为了纠正注册局或注册商由于域名注册或域名保留所产生的错误。
本注册局将提供滥用受理方式,以供公众对. REN下的域名滥用进行监督和举报,受理方式可登陆注册局官网进行查询。
一、总则
本日升期政策系本注册局“注册政策”的一部分,规定了.REN顶级域的日升期域名注册政策。除非另有定义,本文档中所使用的术语和ICANN的商标清算所权利保护机制要求条件(TMCH要求条件)意义一致。关于TMCH要求条件,请访问: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tmch-requirements-2014-01-09-en。本文档包括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版本。当两种语言版本出现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下,请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日升期及通知
注册局将为.REN提供30天的日升期注册服务,紧跟其后为静默期和开放注册期,注册局将在其官方网站公布日升期的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日升期内,商标持有人(或其代理)可以为其通过TMCH验证的商标在.REN下申请注册相匹配的域名。
三、注册要求
本日升期不适用隐私注册或代理注册。此外,日升期注册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日升期合法商标权利持有人(或其商标代理)需提交有效的签名商标数据包(简称SMD,由TMCH颁发)并且该签名商标数据包经过ICANN规定的验证流程验证包内信息与申请域名验证相一致;
b. 注册申请符合注册局政策(包括注册局的字符串政策和保留域名政策)。
四、申请分配
日升期内所有提交申请都有注册局系统的时间戳标记。日升期结束后,有效的日升期申请将被分配给相应申请人。如果在日升期内收到同一个域名的多个申请,则会按照“先申请先得”得原则进行分配。
五、陈述与保证
申请人在提交日升期申请时,申请人被认定为:
a. 同意接受此日升期政策,接受其他注册局政策以及ICANN在注册局协议、注册商认证协议中所规定的要求,包括ICANN共识政策和临时政策;
b. 陈述并保证其为有权参与日升期的商标持有人或持有人的授权代理;
c. 同意接受注册局使用的日升期争议解决政策来解决日升期域名争议;以及
d. 认知、同意并接受由于日升期域名注册对第三方所导致的损害的唯一和直接责任,同意、补偿并且使得注册局及其雇员、董事、经理、代表、代理、关联机构、承包商免于遭受任何及全部包括由于行动、疏忽或错误而导致的索赔、损害、责任。
六、日升期争议解决
如对日升期注册域名有争议,争议方可依据注册局的日升期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向经过ICANN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可仲裁的日升期域名争议有如下三种类型:
a. 当注册域名时,注册人并未持有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有效的注册商标,或者注册人所持商标并未经法庭验证,或者其商标不受有效的法令或条约的保护;
b. 所注册的域名与注册人在日升期所依据的商标名称并不完全一致;
c. 注册人注册域名时所依据的注册商标并非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有效,或所依据的商标未经法庭验证、或受有效的法令或条约的保护。
一、总则
本开放注册期政策系本注册局“注册政策”的一部分,规定了.REN顶级域的开放期域名注册政策。除非另有定义,本文档中所使用的术语和ICANN的商标清算所权利保护机制要求条件(TMCH要求条件)意义一致。关于TMCH要求条件,请访问: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tmch-requirements-2014-01-09-en。本文档包括中文和英文两种语言版本。当两种语言版本出现不一致或矛盾的情况下,请以英文版本为准。
二、开放注册
开放注册期是指在TLD的日升期及静默期后,任何一个符合TLD注册条件要求的注册人都可公开注册域名的时期。开放注册期的域名注册者必须遵从所有注册局政策(包括字符串政策)以及ICANN根据注册局协议和注册商认证协议中规定的要求。开放注册期的域名注册按照“先注先得”原则分配。
三、“抢注期”
"抢注期"是指开放注册期起始的头几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域名注册费不同。
四、商标通知服务
作为TMCH商标权利保护措施之一,注册局将在开放注册期开始的第1-90天为域名注册者提供商标通知服务。
商标通知服务的目的时为了给潜在的域名注册者清晰告知相关名称的商标持有人权利范围。
当域名注册者在注册域名时,如果其欲注册域名与TMCH中登记认证的商标记录一致,域名注册者将会接收到TMCH“商标通知”。域名注册者只有在阅读并接受“商标通知”后才能完成域名注册。同时,在接收到“商标通知”的域名完成注册后,商标持有人也将收到TMCH“商标通知”。
ICANN规定的相关域名争议解决政策链接如下:
1、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Policy, UDRP)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help/dndr/udrp-en
2、统一快速暂停政策(Uniform Rapid Suspension Policy, URS)
https://newgtlds.icann.org/en/applicants/urs
3、域名转移争议解决政策(Transfer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TDRP)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tdrp-2012-02-25-en
4、日升期争议解决政策(Sunris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
见.REN注册局官网
DNSSEC Practice Statement of .ren.pdf
下载
ICANN政策
• ICANN的共识政策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registrars/consensus-policies-en
•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help/dndr/udrp-en
• Whois数据提醒政策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registrars/consensus-policies/wdrp-en
• 注册商之间的域名转移政策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registrars/transfers-en
• Whois 营销限制政策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registrars/consensus-policies/wmrp-en
• 域名续费操作政策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registrars/consensus-policies/rnap-en
• 过期域名删除政策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registars/accreditation/eddp-en
• 注册服务评估政策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registries/rsep/policy-en
• 追加宽限期 (AGP) 限制政策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agp-policy-2008-12-17-en
• 过期域名恢复政策(ERRP)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errp-2013-02-28-en
• 附加的WHOIS信息政策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policy-awip-2014-07-02-en
• 注册局注册数据目录服务标签和显示一致性政策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rdds-labeling-policy-2017-02-01-en
• 所有通用顶级域的 IGO 和 INGO 标识符保护政策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igo-ingo-protection-policy-2018-01-16-en
• gTLD 临时注册数据政策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interim-registration-data-policy-en
• 统一快速暂停系统(URS)
https://newgtlds.icann.org/en/applicants/urs
• 商标信息交换中心(TMCH)
https://newgtlds.icann.org/en/about/trademark-clearinghouse
• TLD授权后争议解决程序
https://newgtlds.icann.org/en/program-status/pddrp
国内政策
•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146557/n1146624/c5778555/content.html
•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解读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3018/c5778697/content.html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7﹞264号)
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709/n3057722/c5930543/content.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146557/n1146614/c5345009/content.html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提升网络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http://www.miit.gov.cn/n1146295/n1652858/n1652930/n3757016/c7021335/content.html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724/n3057729/c5920874/content.html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的通知
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724/n3057729/c5799583/content.html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REN”顶级域名注册服务和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REN”顶级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维护网络安全和用户权益,促进域名的发展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ICANN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REN”是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简称“ICANN”)授权的新通用顶级域名。申请注册“.REN”的二级域名(以下简称“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互联网域名系统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简称“ZDNS”)是“.REN”顶级域名的中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依法承担“.REN”顶级域名在中国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公告。
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五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REN”域名注册服务,须依法获得相应的许可。
第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事“.REN”域名的注册服务,须符合ZDNS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事“.REN”域名的注册服务,须与ZDNS签订协议。
第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规范管理,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依法诚信经营,防控廉洁风险,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许可信息,公示域名投诉受理方式等信息。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代理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
第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时,应当保留与ZDNS、域名申请者、域名持有者的来往文件和相关记录。除另有规定外,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时不得采取以下行为:
(一)冒用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二)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域名,变相占用域名资源;
(三)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他人注册域名;
(四)强迫用户延长域名注册期限,捆绑销售其他服务;
(五)不按照用户实际注册期限向ZDNS提交注册信息;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对此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七)未按用户提交的续费期限进行续费,或违反规定擅自续费;
(八)违规泄露用户注册信息,或利用用户注册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ZDNS的规定,或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违反上述规定,ZDNS将依据与其签订的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终止协议。
第十二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ZDNS将终止相关协议:
(一)失去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行政许可;
(二)出现重大经营问题,不具备提供正常域名注册服务能力;
(三)严重违反《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本细则、ICANN政策、ZDNS有关规定及相关协议。
第十三条 注册服务机构被ZDNS取消认证后,应在十日内将其负责注册的域名在ZDNS认证的其他注册服务机构之间进行分配,否则由ZDNS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托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申请域名注册,间接完成域名在.REN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应当符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本细则、ICANN政策、ZDNS有关规定及相关协议,并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应明示代理关系,按规定开展服务。域名注册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按与ZDNS签订的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三、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ICANN政策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ZDNS另作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域名续费的,自续费日至续费后的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十年,因注册服务机构变更自动续费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ZDNS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与ICANN政策的有关规定,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申请注册.REN顶级域名,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申请注册域名时,申请者应当与注册服务机构签订域名注册协议,并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ZDNS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提交至ZDNS。
第二十条 申请注册域名时,申请者应当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如下信息: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
(二)主、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三)申请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件类型、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申请者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其单位名称、组织证件号码、证件类型、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电话号码等;
(四)申请者的注册联系人、管理联系人、技术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子邮件、电话号码;
(五)域名注册期限。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域名注册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向ZDNS提交如上域名注册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三)遵守ICANN共识性政策等有关新通用顶级域名管理政策;
(三)遵守本细则、《.REN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ZDNS的相关规定;
(四)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ZDNS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ZDNS、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申请者。
第二十三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加强域名注册审查,确保通过本机构注册的域名遵守《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ZDNS对已注册的域名进行复审。
对含有《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内容的域名,ZDNS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对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要求申请者予以补正,申请者不补正或提供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对前述域名,ZDNS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有权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注销。
四、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按照申请注册域名时所选择的变更确认方式,在信息变更后的七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接到域名持有者相关变更注册信息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注册信息提交给ZDNS。
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对注册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五条 申请转让域名的,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转让手续。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建立域名转让规则并公示,对域名转让申请、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核。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在收到转让申请资料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则变更域名持有者。
受让人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申请注销域名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域名注销申请和身份证明材料。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资料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应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第二十七条 已注册的域名存在《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注销的情形,或违反ZDNS的规定应予注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法院、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行业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定、裁决、决定要求注销域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转让或注销被争议域名的申请,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五、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域名持有者在下列情况下不得申请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一)域名注册后不满六十日;
(二)距域名上次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满六十日;
(三)域名处于拖欠域名费用状态中;
(四)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或者存在争议;
(五)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
(六)域名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要求停止解析的;
(七)ZDNS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制定变更注册服务机构规则并公示,ZDNS有权要求注册服务机构变更不合理的规则。
第三十一条 变更前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转出方”)在对申请获取转移密码的域名持有者身份和意愿进行验证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域名持有者发送正确的转移密码,且不得就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如果转出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供转移密码或提供不正确的转移密码的,域名持有者可联系ZDNS并提供相应证据,ZDNS经核实后,直接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二条 变更后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转入方”)在接到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申请后,应当向ZDNS提出变更请求。
第三十三条 ZDNS收到转入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转入方和转出方。如果转出方明确表示同意变更,或者ZDNS在发出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五日内,没有收到转出方的答复,ZDNS将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四条 如转出方拒绝变更请求,转出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ZDNS和转入方,并说明拒绝的理由。
第三十五条 转出方提供的拒绝变更理由属于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ZDNS终止此次变更。转出方提供的拒绝变更理由不属于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ZDNS可以执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后,ZDNS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转出方和转入方。
第三十七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完成后,转入方应当向ZDNS缴纳一年的域名服务费用。该域名的注册期限将在原有注册期限基础上延续一年。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
第三十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至少满足以下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
(一)有明确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明确两名应急联系人,负责7×24小时应急联系处置工作,并承诺相关人员信息发生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向ZDNS报备;
(二)有与域名注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职责,制定并监督执行本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规章、要求和预案;
(四)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和考核奖惩、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和演练制度等;
(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标准建设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具备基础资源管理、违法网站域名实时处置等功能,建立黑名单管理、注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利用域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防范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检查;
(六)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其他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
第三十九条 ZDNS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为开展域名注册管理、域名注册服务和相关业务目的,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本细则、ICANN政策以及ZDNS规定的方式和范围,经用户同意,可以收集、使用、提供、披露和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机关和主管部门依法要求,不需用户同意的除外。
用户申请注册和持有域名,即表示同意ZDNS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收集、使用、提供、披露和管理用户信息,包括个人信息。
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注册服务中,应明示收集、使用、提供、披露和管理用户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并征得用户同意。
第四十条 ZDNS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信息,保障用户数据信息的存储安全,妥善保存用户数据信息资料,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第四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用户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在与用户签署的域名注册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用户信息安全承担保护责任,明确具体信息保护措施。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泄露用户信息,应依据与用户签订的协议进行赔偿。
第四十二条 为确保”.REN”顶级域名安全,ZDNS可以对注册服务机构的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和评估。发现有违规行为时,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ZDNS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域名。
ZDNS依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和ICANN政策,制定对用于从事违法行为域名的处置措施,并进行处置。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按《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ICANN政策和ZDNS规定,对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域名采取处置措施。
前述被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域名,包括应用域名发布、传输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应用域名危害互联网安全以及被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ZDNS认定用于违法或危害互联网安全应用的情形。
七、域名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解决工作。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REN”顶级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该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制定的补充规则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如未能答复应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域名争议解决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该域名不被注销、转让。
第四十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在争议解决机构网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满十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予以执行。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八、域名费用
第四十七条 用户注册域名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按期缴纳域名运行费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取域名运行费用应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匹配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ZDNS按期缴纳域名服务费用。
第四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域名到期前通过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提醒域名持有者进行域名续费。域名持有者不得以未收到续费通知为由,拒绝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保留上述通知记录。
域名到期后自动进入续费确认期,域名持有者在到期后三十日内确认是否续费。如书面表示不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注销该域名;如果在三十日内未书面表示不续费,也未续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三十日后注销该域名。
续费确认期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以未缴费为由改变或停止域名解析,与域名持有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用户投诉机制
第五十条 ZDNS设立域名注册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在ZDNS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布。
ZDNS在收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五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机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方式,并及时处理投诉;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处理时限;投诉不成立的,应向投诉者说明理由。
对ZDNS作出的处理决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决定通知三个工作日内执行。
第五十二条 ZDNS监督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注册服务行为。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ZDNS将按照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十、附则
第五十三条 ZDNS在.REN官网设立查询入口,用于提供域名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ICANN政策和ZDNS有关规定,向公众提供域名注册信息公共查询服务。
第五十五条 根据互联网络和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情况,ZDNS可以修改本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ZDNS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9 年6月28日起施行。
网站隐私政策
本隐私政策为注册人与注册商之间注册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隐私政策作为本注册局政策的一部分,适用于.REN顶级域名。
本隐私政策中的“我们”,系指.REN运营管理机构或其附属公司。
本隐私政策向您说明我们如何使用你的个人信息,包括我们为何及怎样搜集个人资料、如何使用个人资料以及您如何访问和更正我们所持有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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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向您提供注册局服务;
b)帮助您更好的访问和浏览我们的网站;
c)运营我们所管理的顶级域名;
d)回应您的需求;
e)验证您的身份和信息;
f)更好交流以及客户服务;
g)评估我们网站的有效性和实用性,以及向您发送的产品或服务广告的效果,或其他分析方面的用途;
h)帮助我们设计新的产品或服务;
i)向您提供简报或促销计划等方面的信息,或者您对我们或第三方产品及服务感兴趣的信息和报价(提供该信息为营销目的,您将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收到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和报价);以及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地方规章或政策,包括ICANN的要求。
(3)根据ICANN的要求,当您注册域名时,我们也将通过与您达成域名注册协议的注册商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我们已经注册商以适当的方式要求您同意遵守ICANN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果您不同意或者对此不清楚,请联络您的注册商。为了避免任何异议,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我们不会在您个人信息的搜集或保护方面与您的注册商承担任何共同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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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CANN(以适用他们的要求);
b)注册或管理域名的注册商;
c)向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
d)已经或将要受雇于我们并为我们提供注册局技术后台服务、为内部管理或业务拓展的数据处理(包括信息处理和内部分析等)的第三方;
e)经您许可的第三方;
f)为避免其他人的合法利益或公共利益被损坏而向第三方提供;
g)为避免您的合法利益被损坏而向第三方提供;
h)为进一步改善公共利益并无害于您的重大利益的情形下而向第三方提供;
i)在相应的政府机构或其他权利机构、法庭或仲裁机构的要求下而提供。
(5)为了直接的营销需要,我们将向您提供发送以下的产品或服务信息:
a)域名注册局或注册商服务,以及;
b)通讯、网络和社交媒体服务。
(6)上述第(5)项所规定的产品和服务将由我们或我们所甄选的与该产品和服务相关的第三方提供。
(7)我们可能就提供信息而向上述第4(c)条项下的第三方收费。如您不希望我们使用您的个人信息或不希望我们为上述直接营销的目的向第三方提供您的个人资料,您可以将您退出的要求通知我们(联络方式详见“联系我们”,下同)。如您选择退出,您可能无法访问或浏览本网站或者使用我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我们的注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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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间接的、特殊的或者后果性的损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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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本注册局已被明确告知发生上述损失的可能性,上述责任限制条款依然适用。
合理性
您使用本网站,即视为您同意本条款和条件下设定的例外条款和责任限制条款具有合理性。
如您认为该等条款不合理,您不得使用本网站。
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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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您同意本条款和条件下设定的保证和责任限制条款将像适用于本注册局一样适用于本注册局各方。
补偿
您承诺补偿本注册局及本注册局各方,使其免于承受因您违反本条款和条件或者因任何声称您违反本条款和条件的主张而发生或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成本、责任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费用以及根据本注册局法律顾问的意见由本注册局和/或本注册局各方向第三方支付的用于解决主张或争议的费用)。
违反本条款和条件
在不影响本注册局于本条款和条件下的其他权利的前提下,如您以任何方式违反本条款和条件,本注册局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行动处理该等违约,包括暂停您对本网站的访问、禁止您对本网站的访问、阻止使用您的IP地址的计算机访问本网站、联系您的互联网服务商并要求其阻止您访问本网站,和/或向您提起法律程序。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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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割性
如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规定被任何法院或有权机构认定为违法和/或不可执行,其他规定将保持继续有效。如删除部分内容将使得原本违法和/或不可执行的规定变为合法或可执行的,则该等部分将视为已被删除并且其他部分将继续有效。
完整协议
本条款和条件以及本网站下的任何其他条款、条件、政策、确认以及免责共同构成您与本注册局之间就您使用本网站的完整协议,并且取代与您使用本网站有关的全部在先协议。
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地
本条款和条件将受中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与本条款和条件相关的任何争议将受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的管辖。
联系信息
您可以通过本注册局官网公布的联系信息(可能不时更新)联系本注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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